什么是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进出口贸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5号)有关规定,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减免税货物,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进出口贸易。在海关监管期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
请注意:未按照规定报告其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向海关申请减免税业务的,海关不予受理进出口贸易。
海关监管年限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贸易,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为:
(一)船舶、飞机:8年;
(二)机动车辆:6年;
(三)其他货物:3年进出口贸易。
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进出口贸易。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单位进口和使用减免税货物情况实施稽查进出口贸易。
主体变化
01、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的主管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情况以及有关减免税货物的情况进出口贸易。经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审核后,权利义务承受人补税或减免税货物结转等相关手续。
02、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进出口贸易,因破产、撤销、解散、改制或者其他情形导致减免税申请人终止:
1.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进出口贸易,参照主体变更规定手续;
2.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原减免税申请人或者其他依法应当承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缴纳义务的当事人,应当自资产清算之日起30日内,向原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补税等手续进出口贸易。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货物处置
01、变更使用地点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应当在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地点使用进出口贸易。
1.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变更进出口贸易。
2.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异地监管手续进出口贸易。异地使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
02、退运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相关手续进出口贸易。
03、抵押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以减免税货物抵押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进出口贸易。
请注意:抵押限于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包括自然人、或者非组织进出口贸易。
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签订抵押合同、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抵押合同、合同提交主管海关备案进出口贸易。
抵押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手续进出口贸易。
04、转让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向主管海关申请结转手续,货物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进出口贸易。
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优惠政策或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补税手续进出口贸易。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05、移作进出口贸易他用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出口贸易。
移作进出口贸易他用包括以下情形:
1.减免税货物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进出口贸易他单位使用;
2.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
3.未按照原定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按照第1条情形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移作他用时间不能确定的,应当提供税款担保进出口贸易。
06、解除监管
1.减免税货物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自动解除监管进出口贸易。
2.减免税货物办结相关手续后,或自退运出境或者出口之日起,解除监管进出口贸易。
3.减免税申请人要求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当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补税手续进出口贸易。对于涉及许可证件的货物,还应补交许可证件。
减免税申请人可以自解除监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进出口贸易。